天津落户指南 > 天津落户相关资讯 >

《积分落户细则》第六章

2016-07-29 194来源: 未知 lsm123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居住证签注分为证件有效期到期签注和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申请人在签注前应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提交签注申请,或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后交社区民警申请签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填写核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意(或不予同意)签注决定。
  第十八条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提交签注申请,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受理部门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提交签注申请,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签注手续。
  第二十条居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发生变化的,以及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及时到受理部门换领新证。
  受理部门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损坏的居住证,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收取换领居住证工本费并开具收费票据。收回的居住证应编制清单,每半年上交1次,由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并注销、回收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热点关注:天津积分落户咨询中心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 积分落户政策解读 积分落户办理地点
积分落户常见问题 积分落户评测 积分落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