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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

2016-08-11 149来源: 未知 lsm123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外来人口合法权益,保证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落户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确保积分达标的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顺利在津落户,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以及国家、本市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局应当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负责积分落户的受理、审核以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区县公安分局负责居民户口登记和居民户口簿发放工作。
第四条  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服务窗口应当先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对积分落户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进行审核,对无户口人员以及户口信息“错、重、假”的,驳回积分入户申请,待信息更正后重新办理。
身份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落户地点具备落户条件的,准予进入打分流程;对申请落户地点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当向公安服务窗口如实提供本人、配偶、子女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在津具有名下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产权归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或共有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等);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提供集体户口簿首页。
(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第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本市名下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予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口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集体户口落户。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公产房、公寓等住房。
第六条  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积分落户申请人,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子女已在原籍登记居民户口的,可以一并申请随迁落户。随迁子女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等证明材料;无亲属关系证明的以及男方或者女方携带非婚生子女的,提供本市司法部门许可的DNA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
(三)随迁子女血缘关系属父母离异的,还需提供能够证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第七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在津落户后,本人为子女申请投靠落户的,可以到落户地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第八条  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自市人力社保局报送《准予积分落户名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信息登记、核对工作。经核对无误后,于2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政速递的方式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发放至申请人指定地点。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积分落户申请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查处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取消积分落户资格,退回原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计划生育情况的;
(二)通过制造、使用职称、技能、社保、学历、房产、婚姻等虚假证件骗取积分加分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材料骗取积分落户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经查实确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骗取积分落户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原户籍地公安机关通报退回原籍的原因和决定,同时向当事人下达退回原籍决定书,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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