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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2017-03-09 lsm123 来源:未知

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第三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立功、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申报指导分值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审批办负责根据全市积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其他区县设立积分受理点;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据一门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
市公安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住房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申请人的授权,负责查询并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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